• 融资杠杆炒股 这样从事诉讼代理,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5-04-08 21:03    点击次数:193

    融资杠杆炒股 这样从事诉讼代理,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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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律服务资质的公司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就此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无法律服务资质的被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陈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包括代为整理货款材料、收集相关证据,通过与债权人协商、仲裁、庭外和解等方式以促成甲方与货款债权人协商还款或重新签订货款合同或制定还款计划;乙方代理分为受理、协商与诉讼或仲裁三个阶段,代理费共计24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某公司支付了7.7万余元。后因某公司没有为陈某收回货款,双方协商退还代理费事宜。因沟通无果,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及相应利息。

    经查,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诉讼代理权属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公民、组织可随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人和个人须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审批资质,并颁发准许执业证书。案涉协议属于有偿代理仲裁或诉讼的委托合同,但某公司在没有取得律师行业资质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案涉协议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违反了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施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应认定无效。遂判决某公司退还陈某相应的委托代理费及利息。

    本案从诉讼代理业务的特性出发,通过深入比对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与律师诉讼代理合同的异同,认定该协议实质为有偿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在查明公司经营范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认案涉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本案的依法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律师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借口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否定态度,有利于打击黑代理,引导民众选择有资质的法律服务代理机构,促进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融资杠杆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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