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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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1]708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
更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
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裕祥 A 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裕祥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裕祥 B 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
先满足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裕祥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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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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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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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裕祥 A 份额和裕祥 B 份额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定期的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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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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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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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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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统
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转换规则,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份额转换日顺
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裕祥 A)和进取级基金份额(裕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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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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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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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 年 2 月至 2008 年 5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1 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
委书记。2022 年 2 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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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 300 多篇,入选全球前 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 年 8 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8 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 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 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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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2021.07--2022.07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3 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 年 3 月 20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 年 7 月 1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 TA 资金清算组主管。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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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高晖先生,硕士。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今)、博时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今)、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罗霄先生,硕士。201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固定
收益总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年金投资部投资经理、博
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3 月 1 日-2023 年 7 月 27 日)基金经理。现
任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 9 月 30 日—至今)、博时荣升稳健添
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3 月 23 日—至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2023 年 7 月 28 日—至今)、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9 月 15 日—至今)、
博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今)、博时恒鑫稳健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2 月 2 日—至今)、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2
月 2 日—至今)、博时恒进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2 月 2 日—至今)、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2 月 2 日—至今)、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4 年 4 月 1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陈芳菲(2011 年 6 月 10 日-2014 年 1 月 8 日)、过钧(2014 年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
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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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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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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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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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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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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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5,202.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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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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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
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
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
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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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
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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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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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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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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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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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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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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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第 33 页 共 182 页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34 页 共 182 页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第 35 页 共 182 页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第 36 页 共 18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3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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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第 38 页 共 182 页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第 39 页 共 182 页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
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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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5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5)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5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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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5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第 42 页 共 182 页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第 43 页 共 18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6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8)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 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6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第 44 页 共 182 页
网址: www.fujifund.cn
(7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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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jnlc.com
(74)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7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第 46 页 共 182 页
网址: www.jfzinv.com
(7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8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
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8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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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8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8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8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第 48 页 共 182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8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8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8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9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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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9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9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9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9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50 页 共 182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9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9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9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9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第 51 页 共 182 页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0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0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0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0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0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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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0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0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0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0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第 53 页 共 182 页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0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第 54 页 共 182 页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1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1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第 55 页 共 182 页
(1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20)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2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第 56 页 共 182 页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2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第 57 页 共 18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2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第 58 页 共 182 页
(13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1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王丹妮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3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3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第 59 页 共 182 页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3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3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3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第 60 页 共 18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3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1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4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
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4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第 61 页 共 182 页
网址: http://www.zszq.com
(14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4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胡俊珂
电话: 010-83991428
传真: 0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4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第 62 页 共 182 页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4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4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5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5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第 63 页 共 182 页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5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15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成林
联系人: 史蕾
电话: 010-67017788-89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
(15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5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电话: 021-20655588
传真: 021-5039085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11
网址: https://www.huajinsc.cn
(15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64 页 共 182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5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15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5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第 65 页 共 182 页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6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6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第 66 页 共 182 页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 陈轶杰
第 67 页 共 182 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 A”)和进取级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 B”)。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规则,裕祥 A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
比约为 80%,裕祥 B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 20%;两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每 6 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并且在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时,折算成 1.0000 元;裕祥 B 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和交易,初始的裕祥 B 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交易裕祥 B。
在裕祥 A 的每次开放日,并且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裕祥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裕祥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因此,在裕祥 A 的开放日,如果裕祥 A 没有赎回或
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裕祥 A、
裕祥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8:2 的情形;
如果裕祥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裕祥 A、裕祥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二、裕祥 A 和裕祥 B 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和裕祥 B 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即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裕祥 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裕祥 A 的本
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的总额;裕祥 B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
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 B。每份裕祥 A 的本金为 1.000 元。
裕祥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 68 页 共 182 页
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
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2012 年 6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1 日,以此类推。假
设 2011 年 12 月 1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11 月 30 日,则第
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裕祥 A 和裕祥 B 应得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如下:
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 A 的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开放日后的下一日起进行调整。
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 B,其中,
每份裕祥 A 的本金为 1.000 元。
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裕祥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裕祥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裕祥 A 持有人获得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裕祥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一份裕祥 A 和裕祥 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时,按照《基
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
第 69 页 共 182 页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裕祥 A 和裕祥 B 的份额总额;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 A 的开放日计算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 B 的封
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设 J 日为裕祥 A 的某一开放日,且非
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设 K 日为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如果 J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 元乘以 J 日裕祥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J 日全部裕祥 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J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
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J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J 日基金资产净值/J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
第 70 页 共 182 页
如果 K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 元乘以 K 日裕祥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K 日全部裕祥 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
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K 日基金资产净值/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
K 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K 日基金资产净值-(K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K 日裕
祥 A 的基金份额数))/K 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计算裕祥 A 与裕祥 B 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设自裕祥 A 上一次开放日起至 3 年期
届满日的运作天数为 183 天,裕祥 A 的约定收益率为 4.5%,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42 亿元,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2 亿份和 8 亿份。则裕祥
A、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1+4.5%×183/365]=1.02256164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42 - 32 x 1.02256164)=1.15975344
五、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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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 元乘以 T 日裕祥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裕祥 A 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T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
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T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
T 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T 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T 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 A 与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设自裕祥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41 亿元,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余额分别
为 32 亿份和 8 亿份。则裕祥 A、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1+4.5%×130/365]=1.016
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41-32 x 1.016)/8=1.016
六、裕祥 A 和裕祥 B 份额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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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两类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
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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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合同生效
一、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自 2011 年 0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06 月 03 日止(博时裕祥分级债券 A:2011 年 05 月 25
日;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封闭 B:2011 年 06 月 02 日至 2011 年 06 月 03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裕祥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199,999,997.87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2,201,605.49 元人民币;裕祥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
计 4,001,826,380.28 份基金份额,其中,裕祥 A 为 3,202,201,603.36 份基金份额,裕祥 B
为 799,624,776.9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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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裕祥 A 基金份额的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二、折算条件
在裕祥 A 的每一个折算基准日,如果折算前的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否则,裕祥 A 不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裕祥 A 所有份额。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如果折算前的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则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
应增加。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裕祥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裕祥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裕祥 A 的份额数×裕祥 A 的折算比例
裕祥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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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裕祥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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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裕祥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裕祥 B 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裕祥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裕祥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裕祥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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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者可在裕祥 A 的开放日对裕祥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裕祥 B 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裕祥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裕祥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裕祥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裕祥 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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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裕祥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裕祥 A 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裕祥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裕祥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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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裕祥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裕祥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8/2 倍裕祥 B 的份额余
额范围内对裕祥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裕祥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裕祥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 8/2 倍裕祥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如果对裕祥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8/2 倍裕
祥 B 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裕祥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8/2 倍裕祥 B 的份额的原则,对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裕祥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1)裕祥 A 的申购费率:
裕祥 A 不收取申购费。
(2)裕祥 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裕祥 A 的一个开放周期,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裕祥 A 的赎回费率为 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裕祥 A 的赎回费为
(3)裕祥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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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1)裕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裕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 A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 A 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 A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 A 份额净值折算
前为 1.02381507 元,折算后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基金份额。
(2)裕祥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裕祥 A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裕祥 A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381507=10,238.15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238.1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裕祥 A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裕祥 A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38.15
元。
(3)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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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裕祥 A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裕祥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裕祥 A 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裕祥 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裕祥 A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裕祥 A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裕祥 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3),(5)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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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裕祥 A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发生了裕祥 A 巨额赎回。
当裕祥 A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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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
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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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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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
回;其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第 86 页 共 182 页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按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费率: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1.50%;持有期限少于 30
费率 日但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Y≥7 日 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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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
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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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482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0.24 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 0.25 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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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续持有期限长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续持有期限长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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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按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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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5)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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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序执行。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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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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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裕祥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裕祥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裕祥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裕祥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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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
回;其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元
元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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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金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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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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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
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在微观方面,基于债券市
场的状况,主要采用骑乘、息差及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债券
申购,提高组合预期收益水平。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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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
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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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5)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
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
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
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及股票派发,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
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
个方面。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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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
的投资环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司其责,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
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
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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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券总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金资产的 20%;
证券规模的 10%;
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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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 14、17、18 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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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增值,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用作债券投资的基准指数。
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债券中选择部分交投活跃的券种作为指数的备选样本集合,样本券的剩
余期限至少 1 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可见,该指数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债券
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债券市场的走势,具有一致、透明和流动性较高等优点。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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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082,023,202.62 96.4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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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730,139.42 1.96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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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的处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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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共 182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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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①份额净 ②份额净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值增长率 值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2 年
日至 2013 年
日至 2014 年
年6月9日
注:根据《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裕祥 B(150043)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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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C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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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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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 114 页 共 182 页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裕祥 A 的开放日计算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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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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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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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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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减轻或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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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对裕祥 A 和裕祥 B 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3)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A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
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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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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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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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裕祥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裕祥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裕祥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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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
回;其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元
元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外赎回费率: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
率 费率为 1.50%;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但不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75%;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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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Y≥7 日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 1.50%,
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 0.1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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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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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
祥 A 和裕祥 B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规则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
或同时持有裕祥 A 和裕祥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裕祥 A 将转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裕祥 B 份额将转为博时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裕祥 B 份额将转为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
(1)转换日确定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转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时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裕祥 A 和裕祥 B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裕祥 A 和裕祥 B 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
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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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 A 和裕祥 B 转换公式为:
裕祥 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 A 份额数×T 日裕祥 A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裕祥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 B 份额数×T 日裕祥 B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 30 天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
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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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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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开放日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第 130 页 共 182 页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或者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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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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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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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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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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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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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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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主要来源为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等)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户
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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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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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于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参与新
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
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裕祥 A 的特有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裕祥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裕祥 A 而可
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裕祥 A 的开放日有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开放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作为参数,调整裕祥 A 的收益率。裕祥 A 的收益率有可能上调也
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裕祥 A,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裕祥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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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
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裕祥 A 的开放日和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计算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裕祥 A 份额。在裕祥 A 的
非开放日及裕祥 B 的非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 A 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裕祥 A 设定的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裕祥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
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裕祥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裕祥 A 份额将被默
认为转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裕祥 B 的特有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
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
配给裕祥 B,亏损则以裕祥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裕祥 B 承担,因此,裕祥 B 在可能获取放大
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裕祥 B 可能遭受
全部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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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开放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作为参数,
调整裕祥 A的收益率。
如果届时裕祥 A的收益率上调,
裕祥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收益率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时,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配比约为 8:2;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内,裕
祥 B 封闭运作,裕祥 A 则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裕祥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
定的,在裕祥 A 每次开放结束后,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
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裕祥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裕祥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
持不变的情况下,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
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裕祥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裕祥 B 份额,产生风险;裕祥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
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裕祥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裕祥 B 上市交易后,投
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
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裕祥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裕祥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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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
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
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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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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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总份额 90%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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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
分配。
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
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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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表决权;
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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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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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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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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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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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裕祥 A、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每一类别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裕祥 A 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裕祥 B 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外;
外;
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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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式;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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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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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的 50%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一类别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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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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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推举临时主持
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裕祥 A、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特别决议须同时
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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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项表决。
(九)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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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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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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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总份额 90%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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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
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
配。
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
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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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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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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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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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6)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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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7)、(18)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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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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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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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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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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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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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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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届满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裕祥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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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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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场外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场外投资者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投资者
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电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敬
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
的查询和打印,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方式查询,详情请咨询相关场内销售机构。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基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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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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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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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 年 8 月 1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2024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 年 5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 年 5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 年 4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 年 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十二)、2024 年 4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第 179 页 共 182 页
(十三)、2024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十四)、2024 年 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十五)、2023 年 11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六)、2023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七)、2023 年 10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十八)、2023 年 10 月 2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九)、2023 年 10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二十)、2023 年 9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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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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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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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旅行社销售经理 张博: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热门目的地,比如郑州、太原、秦皇岛的火车票好多都已经售罄了;机票方面也是,例如从石家庄出发去往大连、桂林、上海的机票非常紧俏。
8月份宫崎县发生的地震进一步加剧了米荒。由于日本气象厅在地震后发布了南海海槽特大地震预警,本就供应不足的大米成为“抗灾储备物资”,日本上下出现了全民大米抢购潮,多家超市的米架被“清空”。目前,灾害警报虽已解除,但整体情况并未好转,大米仍然一袋难求。另据媒体报道,最近千叶县产的新米已经开始逐步上市在线配资平台线上,但只要一上架就会被抢购一空。